文都高考-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不安抗辩权、担保
   首页| 考研 | 四六级 | 西医综合 | 公务员 | 法律硕士 | 职业教育 | 高考 | 中小学 | 司法考试 | 小语种 | 考试书城
文都考研
  报 考 招生简章 | 高招访谈 | 高考分数线 | 报考指南 | 高考政策 | 招生动态 | 大学排行
  备 考 历年真题 | 模拟试题 | 高考辅导班 |
 文都新闻 |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司法考试频道】 => 报考指南
湖北文都高考复读中心
·
武汉文都复读学校校园集锦
·
文都高考复读学校08高考优秀学子 
·
高考复读基地高三年级十一月联考光 
·
高考复读学生07年四月调考光荣榜
·
龙巢教育网采访北工大高考复读中心 
·
北工大暑期家教辅导火热报名中
最新招生信息 更多>>
·
武汉文都高考复读基地
·
文都一对一单科私教班
·
文都青山教学区08年暑期课程安排
·
文都华师教学区08年暑期课程安排
·
文都香港路教学区08年暑期课程安排
·
09中/高考承诺班开始测试
·
武汉文都2009年美术高考班
·
艺术类高考一对一家教签约一月冲刺
·
原华师一附中名师高考复读咨询报告会
·
北工大高考复读中心高职班招生简章
    高考工具箱 more
·
59所自主招生试点高校名单及联系方式
·
全国高等学校重点学科按学校排序
·
全国“985工程”高校名单
·
全国“211工程”学校名单
·
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名单
·
全国高校网址导航
·
海南省高校网址导航
·
天津高校网址导航
·
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名单—农学
·
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名单—医学
·
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名单—工学(2)
·
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名单—工学(1)
·
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名单—管理学
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不安抗辩权、担保
http://gaokao.wendu.com  2008-11-10 9:03:36  来源:司法考试   [点击数:164]
      A企业为了控制合同风险,明确规定其法定代表人郭某对外签订合同的最高限额为200万元。2001年4月1日,郭某在一次商品交易会上,为了抓住稍纵即逝的商机,代表A企业与B企业签订了一份250万元的买卖合同,B企业并不知道郭某违反了A企业的内部规定。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 由A企业在2001年6月5日前向B企业提供货物,B企业收到货物后的10天内支付货款250万元。 
  2001年6月1日,A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货物的生产,6月2日 A企业有确切证据得知B企业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无力支付250万元的货款。6月5日,B企业要求A企业提交货物,遭到A企业的拒绝,A企业要求B企业提供担保。B企业以自己的厂房作为抵押,担保的价值为100万元, 同时B企业请求C企业为保证人,C企业担保的价值为150万元。考试大发布  
  6月20日,A、B签订了抵押合同,双方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如B企业不能支付到期货款,该厂房的所有权直接归A企业所有。6月22日,A、B企业办理了抵押物的登记手续。6月30日,A企业与C企业签订了保证合同,双方在保证合同中约定,C企业的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但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间和保证担保的范围。 
  A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向B企业提交了全部货物。B企业接到货物后,对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未提出异议,但由于经营状况不佳,7月10日 (支付货款的最后期限)无力支付货款。7月12日,A企业向B企业要求行使抵押权,发现该厂房已经被政府有关部门征用,B企业由此获得补偿金80万元,在A企业的要求下,B企业将80万元的补偿金全额支付给A企业。2002年4月1日,A企业要求C企业承担保证责任,支付其担保的150万元,C企业表示拒绝。A企业于是请求人民法院判定C企业履行保证责任。考试大发布  
  现问: 
  (1)A、B两个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A企业在2001年6月5日是否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为什么? 
  (3)A、B两个企业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4)在A、C企业的保证合同中,C企业的保证期间是什么? 
  (5)A企业是否有权要求B企业80万元的补偿金?为什么? 
  (6)C企业拒绝履行保证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 
  (1)A、B两个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包括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越超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合同成立。在本案中,B企业并不知道A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郭某超越了内部权限,因此郭某的代表行为有效,买卖合同有效。 
  (2)A企业有权在6月5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以中止履行,要求对方提供担保。 
  (3)A、B两个企业签订的抵押合同有效,但双方在抵押合同“如B企业不能支付到期货款,该厂房的所有权直接归A企业所有”的约定无效。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但该约定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4)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保证人C与债权人A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考试大发布 在本案中,主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为7月10日,所以保证人C的保证期间为2001年7月11日至2002年2月10日。 
  (5)A企业有权要求B企业80万元的补偿金。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考试大发布 
  (6)C企业拒绝履行保证责任的理由成立。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申请裁定的(适用于一般保证),或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适用于连带保证),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本案中,C企业的保证期间为2001年7月11日至2002年2月10日。债权人A直到2002年4月1日才要求保证人C承担保证责任,已超出了保证期间,所以C的保证责任免除。 
  [解题思路] 
  本题涉及合同法和担保法的内容。设问较多,面对这种设问较多,且后面都拖着“为什么”小尾巴的题,考生一定不要惊慌,很多考生此时心情紧张,反而没有答对题。其实大多时候,这种题难度都不是很大,一定要耐心分析,细心答题。 
  本题(1)、(2)问考查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的效力及不安抗辩权的行使;(3)、(5)问考查抵押合同;(4)、(6)问考查保证合同。 
  [法理详解] 
  [答案]中已给出详细法理阐释,本部分仅列出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50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合同法》第68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考试大发布 
  《合同法》第69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担保法》第40条:“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担保法解释》第80条: “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担保法》第26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考试大发布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关于司法报考指南的更多信息
国家司法考试监考规则 合同法复习-从根基到进阶再到通明
缔约过失责任、借款合同、担保 买卖合同委托合同著作权商标权约定管辖
所有权转移与履行抗辩权、委托 司法考试:租赁合同、建筑物侵权
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不安抗辩权、留置权 合同订立、定金罚则、商品房预售条件
表见代理、买卖合同检验义务、代位权 《司法考试时间管理宪章》及疏议
合同相对性、风险负担及违约责任 2008年全国司法考试改革使用条形码
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 国家司法考试职业资格授予需要提交的材料
国家司法考试报名人员报名时需必备的材料 08司考大纲(考 试 说 明)
  发布评论
姓名:
   当前共有 0 条评论   查看评论
验证:
    请输入验证码
内容:
  郑重声明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文都教育在线版权与免责声明如下:
     ①凡本站注明“稿件来源:文都教育在线”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站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文都教育在线",违者本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
【字体: 】    【打印输出】    【关闭窗口
关于文都 | 文都联盟 | 投稿中心 | 招贤纳才 | 文化交流 | 投资咨询 | 法律声明 | 网站律师 | 联系我们
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委党校内(武昌雄楚大街尤李东村) [地图] 邮编:430070
咨询热线:电话:027-87292252 87292693 E-mail:gdxinzhi2008@163.com
湖北武汉文都高考复读中心(c)版权所有 京ICP证070272号   廊(公)备 13100138000194